来源:元氏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2-03-29 10:51:55 阅读量:2503
元氏县纪委监委
关于委机关干部职工休假、请假的暂行规定
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,严肃工作纪律,维护工作秩序,保障机关干部职工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委机关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。
第三条 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的假期休假;因事、因病不能上班的可请假。
第四条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,干部职工拟休假、请假的,须填写休假(请假)审批表(附后),并按程序审批、备案。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,应先口头请假,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。
第五条 假期结束后应按时上班并销假。
第六条 休假
休假包括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丧假。
(一)年休假。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假日、休息日、婚丧假、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委机关班子成员每月只安排一人休假。县纪委副书记、县监委副主任年休假须提前3天报县委、县政府批准。各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副职不能同时休假。
(二)探亲假。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,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市(地级市)的,可以休探亲假。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可休一次,假期30天。未婚人员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休探亲假1次,假期20天,已婚人员探望父母,每四年休假1次,假期20天。
根据实际需要,可酌情给予路程假。休假期间公休、法定假日合并计算。
(三)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。干部职工婚假为18天,产假为158天,护理假为15天。休假期间公休、法定假日合并计算。
(四)丧假。干部职工配偶、直系亲属去世,可请丧假,假期3天。家在外地的,可酌情给予路程假。假期不包括公休、法定假日。
(五)审批程序。休假人按休假类别,填写审批表,委领导班子成员经副书记、副主任同意、报请县纪委书记、县监委主任批准;委机关各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主管常委、委员同意、报副书记审批;其他干部职工,报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。领导干部休假期间离开元氏县的,须在外出栏中注明外出地点。
第七条 事假
干部职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可请事假。
委领导班子成员1天(含)以下的事假,报副书记、副主任批准,向县纪委书记、县监委主任报告;1天以上的事假,经副书记、副主任同意,报请县纪委书记、县监委主任批准。委机关各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2天(含)以下的事假由主管常委、委员批准,向副书记、副主任报告;2天以上5天(含)以下的事假,经主管常委、委员同意,报副书记、副主任批准;5天以上的事假,经主管常委、委员同意,报副书记、副主任批准,向县纪委书记、县监委主任报告。其他干部职工2天(含)以下的事假,由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;2天以上5天(含)以下的,经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、报主管常委、委员批准,5天以上的报副书记、副主任批准。
第八条 病假
凡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停止工作医疗休养时,由本人提出申请,可请病假。
委领导班子成员1天(含)以下的病假由副书记、副主任批准,向县纪委书记、县监委主任报告;1天以上的,经副书记、副主任同意,报请县纪委书记、县监委主任批准。委机关各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3天(含)以下的病假经主管常委、委员批准,向副书记、副主任报告;3天以上、5天(含)以下的病假,经主管常委、委员同意,报副书记、副主任批准;5天以上的病假,经主管常委、委员同意,报副书记、副主任批准,向县纪委书记、县监委主任报告。其他干部职工3天(含)以下的病假,由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;3天以上的,经主要负责人同意、报主管常委、委员批准。
长期病假,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。
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报备
委领导班子成员离开元氏县,须向县纪委书记、县监委主任报告;委机关各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提前向委主管常委、委员报告,同时向办公室报备,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事由、时间、地点(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,报备表附后)。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,返回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。
第十条 休假须向办公室报备;休假、请假期间领导干部需离开元氏县的,须向办公室报备;事假、病假情况由各机构每季度统计汇总,向办公室报备。
第十一条 休假、请假获准后,需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。休假、请假期间,应保持通信联系畅通,如遇紧急情况,应及时返岗。
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、病假累计30天(含)以上的,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“优秀”等次;当年请事假、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。
第十三条 县委巡察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 借调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以前委机关下发的有关休假、请假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如遇特殊情况,按照上级和县委要求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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